供应商中标成交无效的情形有哪些(供应商中标成交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内容)
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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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质疑导致的中标结果改变?
1、中标公告发布后,供应商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可能导致中标结果的改变。采购人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对质疑导致的中标无效作出妥善处理。中标无效须符合法定条件 中标无效应当由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导致。质疑中标结果是质疑人在中标公告发布之后,对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
2、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提出的异议和质疑,招标人可以请评标委员会提出答复意见,然后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答复意见答复投标人。属于评标委员会的评标错误,评标委员会应纠正错误,并出具评标委员会意见;如果纠正错误导致改变中标结果,招标人应公示改变后的中标结果。
3、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提出的异议和质疑,招标人可以请评标委员会提出答复意见,然后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答复意见答复投标人。属于评标委员会的评标错误,评标委员会应纠正错误,并出具评标委员会意见果纠正错误导致改变中标结果,招标人应公示改变后的中标结果。
4、取消中标资格:招标人可以取消违反规定的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并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改变中标结果给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政府采购无效投标的规定
1、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分别是:①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若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4、【法律分析】无效投标的情形有: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5、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复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制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6、本法第六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其中就包括政府采购项目不得突破预算额度。换句话说,就是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是采购支付的最高限额。
哪些情况可认定中标无效?认定中标无效以后如何处理
第五十条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一旦各投标人的报价都超过了采购预算,表明投标人的要价超过了采购人的支付能力,采购人不能签订采购合同,为避免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应停止招标活动。采购任务取消。政府采购项目一经确立,原则上讲必须开展,不能取消。但在特定情况下,已经确立的采购项目或者已经开始招标的采购项目,必须取消。
以下情况认定为中标无效: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从而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台法权益,从而;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首先应说明的是“中标无效”应是指招标人确定中标人之后发现中标人业绩作假可称为中标无效。而你提出的问题是中标候选人公示后发现中标候选人业绩作假(作假证据确凿),应称为投标无效,或称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关于七部委30号令第八十六条规定的理解,与你有点差别。
《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分别是:①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若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所谓中标无效,在订立合同后实际上就是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根据招标程序订立的合同的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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